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理财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重要的投资渠道。市场上金融产品琳琅满目,在丰富投资者选择的同时,也隐藏着不少陷阱。福建厦门法院最近梳理了金融理财纠纷案件方面的典型案例,提醒投资者一些常见的投资陷阱。
62岁的投资人张奶奶系某银行的老客户,多年来一直在该银行购买被告代销的各种理财产品,且均系通过该银行理财经理赵某推荐购买。
2022年10月,赵某推荐张奶奶购买一款风险等级为4级(成长型)的某定增宝基金。按规定张奶奶进行了风险承受能力测试,评估结果未达到购买门槛。后张奶奶在赵某的指导下重新做了测试,电竞竞猜官网网址结果属于激进型,张奶奶在风险测试评估问卷上签名确认,并购买该基金5万元。
此后,短短几个月,张奶奶的本金亏损高达30%。张奶奶找银行说理,因协商不成,张奶奶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赔偿投资损失1.5万元。
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赵某向张奶奶表示:“理财产品的高风险提示都是形式,写写而已。”张奶奶询问定增的风险,赵某表示:“定增产品几乎没有风险,没什么好说的,定增宝有安全垫,只管买,保证有15%以上的收益。”张奶奶反复询问,赵某称:“不会亏的,到期少一分钱算我赔你。”张奶奶认为购买的时候基金风险提示写得挺可怕,赵某称:“资管合同都这样写,又不写保本保息,不管他,形式而已。”
法院认为,卖方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案涉理财产品,聊天记录显示,投资者属于保守型投资者,主观上倾向购买低风险产品,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在案的风险测评结论不是原告风险承受能力的真实反映,卖方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赵某明知或应知原告的风险承受能力有限,仍向其推荐高风险产品,未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和揭示风险,甚至违规作出盈亏承诺,使原告选择购买理财产品时受误导而购买与其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并导致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理财经理的不当言论属于职务行为,法院据此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投资者要准确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众所周知,投资是与风险相伴而生的,一般来说预期收益越高,风险就越高。投资者要避免掉到投资领域的“坑”里,需要注意许多方面,首先要清楚自己的资产情况,准确评估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这些在法律上集中体现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银行等卖方机构需要做到“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并在此基础上提示风险,推荐产品,不得做保底承诺。投资者应当配合正规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的投资信息,准确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试,不能轻信保本保收益的违规承诺。
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能力不足,如果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填写不实的风险偏好信息,将自己承担投资损失。换句话说,在“卖者尽责”的基础上,风险依法由“买者自负”。当然,如果卖者并未尽责,甚至像本案中那样违规误导、欺骗投资者,那“买者自负”自然就无从谈起。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卖方机构按照规定应当拒绝向其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服务。
2019年3月,邹女士经人介绍,在某商品交易中心开户从事原油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某商品交易中心为大宗商品提供现货交易平台,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铁矿石、白银、稀土、成品油以及其他大宗商品的现货交易。
邹女士签署了客户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开户申请与承诺书。在此后的交易中,除交易的品种、价格、数量、方向外,其他合约条款均为固定的标准化条款,采取T﹢0及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交易,未有实际的货物交割。因投资40万元,亏损31.7万元,邹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某商品交易中心赔偿其全部投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品交易中心没有期货经营资质,不具备原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资质。从某商品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及所开展业务的实际交易情况来看,属于标准化合约持续挂牌交易,符合期货交易而不符合现货交易的要件特征,超出了审批的经营范围,属于违法金融交易,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鉴于双方对案涉交易的无效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形,法院酌情认定某商品交易中心对邹女士的案涉交易中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邹女士自行承担70%的责任,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投资者要远离非法交易。金融活动是特许经营活动,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依法纳入监管,相关实体开展金融活动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并严格按照国家许可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前几年,各地出现了不少专门非法金融产品交易场所,一些交易场所经营名为现货实为期货的大宗商品,采用类似股票发行上市的发售模式,开展集中竞价、“T﹢0”等标准化合约交易,存在欺诈、坐庄交易、操纵价格,引诱投资者高位接盘等不法行为,社会危害巨大。国家也开展了集中清理整顿,国务院专门发布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规定。老百姓理财投资应该到正规金融机构,认准国务院和证监会批准成立的正规交易所,千万不要轻信并参与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各种幌子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
2020年11月,某外资银行客户经理余某向客户龚某推荐一款该行代销的某信托公司理财产品,余某承诺投资半年收益5%,且根据投资金额可赠送京东购物卡作为奖励,龚某遂决定购买。由于该产品系高风险等级,需提供近三年收入不少于40万元或者家庭300万元的资产证明。龚某因收入不足,在余某的指导下伪造了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从而顺利购买了80万元信托理财产品,但产品到期后仅兑付了投资本金的20%,即16万元。龚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鉴于该外资银行的客户经理在本案中存在理财产品混淆销售、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示意客户提供虚假收入证明等违规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经法院主持调解,该外资银行与龚某自行达成和解,全额赔偿了龚某的本金损失并获得了相应的信托份额转让。
法官提示:非专业投资者要远离高风险交易。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一般指的是金融机构或者具有一定的投资知识、经验、资产、财务规模的投资者。其他投资者都属于一般投资者。一般老百姓都不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属于一般投资者,要远离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差异比较大的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特别是那些高杠杆、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比如私募基金、期货等,透明度差,风险高,而且产品结构复杂、不易估值,不仅很可能达不到预期收益,反而容易损失本金,建议普通群众敬而远之。
2019年,厦门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首个金融司法协同平台——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五年来,中心办理各类金融案件104121件,标的额1207.55亿元,厦门地区的金融法治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厦门还以推进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为契机,推进设立专业、中立的第三方金融调解组织,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经济的纠纷解决渠道,厦门市地方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自2021年6月成立三年来,成功调解各类金融案件3507件,标的额10.04亿元,化解各类金融消保投诉案件752件。
对金融类专业性纠纷,厦门已经形成了非常丰富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特别是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站,有效整合金融司法、金融监管、金融行业等多方资源,形成金融多元化解工作模式,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作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