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份判决书,将投资者孙某与华创证券上海分公司原总经理周某因购买私募产品而引起的纠纷公之于众。
据了解,2018年,孙某曾在周某的推荐下,先后两次购买了共计450万元的私募基金产品,其中一笔在购买一年后便暴雷。不过,因为周某曾向孙某出具过一份借条,将前述450万元投资变身为借款,因此在没有等到如约还款后,孙某便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在一审、二审中,均提出该借条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周某理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并于10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周某归还借款450万元,并支付孙某相关利息、逾期利息等。
判决书显示, 周某原为华创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与投资人孙某经人介绍相识。
2018年3月13日,在周某的推荐下,孙某作为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北京A有限公司等达成《中财嘉盈-盈华2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一份,认购该公司推出的中财嘉盈-盈华2号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投资金额350万元,投资期限两年,年化业绩比较基准9.5%,孙某于当日将350万元转入合同中约定的基金账户。
同年7月20日,又是在周某的推荐下,孙某作为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济南B有限公司等签订《九辰投资-新动能2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一份,认购该公司推出的九辰投资-新动能2号私募投资基金,认购金额100万元,孙某亦于当日将100万元转入合同中约定的基金账户。
2019年9月,周某作为乙方,向孙某(甲方)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确认将孙某前述两笔共计450万元的基金投资款项,变更为其对周某的出借款项,如果前述基金投资无法按约兑付,周某将自愿承担孙某的损失等。二是约定借款年利率9.5%,借款期限为2年,即自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月1日,若周某到期无法归还借款本息,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基金君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前述第一笔350万元的私募产品在购买后不久便暴雷。根据2020年4月披露的一份民事裁定书,2019年6月,被告中财嘉盈公司未如约付息,且出现失联情况。因此孙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中财嘉盈公司返还其投资款350万元,并赔偿损失。
不过,不管这两只私募产品最终收益情况如何,因为借条在手,因此在借款到期后,孙某还是向周某索要还款。并因周某未还款,而将其告上法庭。
在诉讼中,双方提交了诸多证据,其中,除借条文件外,孙某还提交了一份视频,旨在证明周某曾承诺承担孙某涉案450万元投资款的事实。对此,周某则表示其在视频中神志不清说话停顿,可能是喝了酒,认为其是在建议孙某去和私募基金诉讼而非书写借条。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本案中,综合孙某、周某的意见、提交的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孙某、周某于2019年9月1日左右就孙某的前述投资款450万元达成借贷合意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电竞竞猜官网明了借贷事实由来、借款期限和利率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周某理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审理后,法院判令周某归还借款450万元,并支付孙某相关利息、逾期利息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讼争钱款本来确系孙某向案外人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之用,但后来周某与孙某于2019年9月1日左右就该投资理财款确认为借款,且借条将借款事实、借期、利率等均约定明确,孙某与周某的上述行为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周某理应按约承担还款义务。且经查明,周某所提一系列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应予维持。